出嫁女的子女有徵地補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6W

是否有徵地補償是要根據户口是否遷出來確定的。據瞭解,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相關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知,農村婦女即使出嫁以後,户口只要未遷出且在新居住地沒有獲得承包地的,仍對原有的承包地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説一旦遇到徵地補償可以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金額。當然也要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綜合來看,如果在這其中遇到不合法的問題,可以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反饋。但如果户口已經不屬於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麼是很難拿到補償的。

出嫁女的子女有徵地補償嗎?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實施婦女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户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註銷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對其分配徵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嚴格意義上來説,農民朋友的土地權益和户口性質有關,如果出嫁女在結婚以後,户口已經遷到了婆家那邊,那麼這類出嫁女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請宅基地,不再擁有孃家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户口仍然在孃家的,那麼可以繼續享受宅基地使用權。大家還要知道宅基地是不存在繼承的,因為按照我國的法律定義,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有,農民朋友所説的繼承是繼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出嫁女屬於獨生子女,父母去世後,是有房屋繼承權的,但是有期限,不能重建,等房屋自然倒塌後,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如果獨生子女想延長農村房屋的使用期限,最好是在父母在世的時候就進行修繕。

根據《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中規定:婦女出嫁之後,嫁入方所在的農村集體組織要優先解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出嫁婦女娘家所在的村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從此項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出嫁女如果在婆家那邊未有取得土地權益,那麼孃家的土地是有希望確權到女兒名下的。農村土地確權是以户為單位的,已經在孃家這邊獲得土地或者是沒有土地的出嫁女,可以雙方家庭協商。如果已經在婆家這邊獲得了土地,即使孃家的户口這邊絕户,也是不能繼承土地的。

出嫁女權益問題,有一個最大的影響因素就是户口是否遷出,在婆家那邊是否獲得了新的土地權益,只要大家能把這幾點縷清,就知道自己能否獲得出嫁女權益了。有關農村出嫁女的權益問題其實現在各個地區的政策都不同,有的地區比較寬鬆,有的地區比較嚴謹,大家如果遇到不合理的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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