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可以享受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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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嫁出去的女兒”可以享受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嗎?

“嫁出去的女兒”可以享受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嗎?

要想有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償費,首先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嫁出去的女兒户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説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係,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二、外嫁女能否分的徵地補償款情況

1、出嫁後户口未遷出的情況

應當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出嫁後户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

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國務院<2000.11>號文件精神鼓歷和支持而進城鎮的,該文件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户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出嫁後户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4、出嫁後户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為户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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