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的拆遷補償比有證的低很多 - 是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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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的拆遷補償比有證的低很多,是不是合理的

農村裏很多房屋是沒有證的,在拆遷時尷尬不已,相比於有證房屋,補償低了很多。這時候很多農民朋友有意見了。“同樣是辛苦建起來的房屋,憑啥我們沒有證,賠償就少了很多?”

有的無證房確確實實就是違章建築;但是也有不少無證房其實不能簡單認定違建,擁有部分手續或者有其合法性基礎。往往在拆遷時,只要你的房子沒有合法齊全的證件,就很容易吃虧,被一刀切認定違建。往往補償就會比合法房屋低得多,甚至乾脆零補償。這其實並不合理。

下面由拆遷律師團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解答。

無證房的補償往往比有證房低很多,咱們還能提高嗎?

無房產證的房屋如果是違法建築的,是不給予補償的。如果是沒房產證的合法建築,當事人對補償不滿意的,可以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走法律途徑提起行政訴訟,來爭取合理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判定規則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其中內容主要是拆遷當事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的約定。有效的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無效的補償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那麼,拆遷補償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無效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況外,其他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

以上知識就是拆遷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無房產證的房屋如果是違法建築的,是不給予補償的,如果是沒房產證的合法建築,當事人對補償不滿意的,可以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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