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違法建築誰有權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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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違法建築誰有權拆除

一、宅基地違法建築誰有權拆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權拆除。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宅基地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四、宅基地違法建築拆除爭議怎麼提起行政訴訟?

1、準備好行政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五、宅基地違法建築拆除爭議起訴後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六、宅基地違法建築拆除爭議起訴後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應當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且無法及時作出決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宅基地違法建築誰有權拆除的這個問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主管部門一般不會直接拆除宅基地上的違法建築,會對當事人下發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起訴。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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