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房屋徵收決定有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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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房屋徵收決定有起訴期限

徵地拆遷過程中,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是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被拆遷人在看房屋徵收公告時一定要注意公告中載明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相應的複議、起訴期限。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被拆遷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這時就可以進行復議或提起訴訟。但是被拆遷人並未注意公告中載明的複議、起訴期限。往往在被拆遷人與各行政機關和主管部門溝通協商未果決定複議或起訴時,已經超出了規定的複議和起訴期限,最終導致敗訴的結果。下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馬先生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房屋徵收決定起訴期限的重要性。

案件事實

xx市根據規劃對xx小區東側棚户區進行棚户區改造項目,馬先生的房屋及附屬物在被徵收區域內。相關部門在論證徵收補償方案後,向公民發佈了徵求公眾意見和選擇評估機構的公告。在公告期結束後,xx市政府遵循該區域多數被徵收人的意願選擇了誠信房地產評估公司為評估機構並根據被徵遷人的意見修改了徵收補償方案並予以公告。補償方案公告期滿後,行政機關作出並公告了房屋徵收的決定。馬先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但未依法申請複核評估。並且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與馬先生經多次協商都未能達成補償協議。該行政機關在多次協商不成後依據評估結果作出《關於對馬先生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馬先生不服該決定並向xx省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xx省人民政府複議決定維持了該補償決定。於是馬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已經超出了起訴期限,法院一審、二審及再審均駁回了馬先生的起訴。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分析與建議

根據最高院公佈的馬先生案例,我們可以明確房屋徵收決定是由起訴期的,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法院才有權對其進行司法審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公告方式送達房屋徵收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公告,即視為徵收決定已經送達每一户被徵收人。已被公告的徵收決定中載明的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即視為全體被徵收人已經被告知訴權和起訴期限。

在本案中xx市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並依法張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該公告中明確載明瞭被徵收人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法定期限。所以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即視為所有被徵收人已經被告知徵收決定的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馬德有系該徵收公告的被徵收人之一,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訴期限起至提起行政訴訟時,明顯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最終導致裁定駁回起訴的結果。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提醒您,一定要注意徵收決定公告中載明的行政複議、起訴期限。防止出現超過法定期限再起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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