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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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能否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承租人能否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的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徵收承租的房屋對其利益也會造成影響,所以承租人對徵收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被拆遷人的認定標準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

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當相關部門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時都是需要先確定賠償的標準和賠償的具體內容,同時也是需要先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獲取了批准才可以進行拆遷工作的,這也是國家明確規定的事宜,如果在進行拆遷的過程中拆遷部門有做出違反相關規定後當事人也是可以進行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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