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決定跟徵收補償決定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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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決定跟徵收補償決定有什麼區別?

徵收決定跟徵收補償決定有什麼區別

徵收決定跟徵收補償決定的區別是概念不一樣,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徵收決定之後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説徵收補償決定是在徵收人與被徵收人針對房屋的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被徵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另該《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相應救濟的。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基本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如果政府部門現在所提出來的徵收決定被上級有關單位給否定了,否定徵收決定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有所謂的徵收補償決定了,應該説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都是徵地拆遷過程當中比較重要的文書。而且,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都由政府單方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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