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的訴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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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決定的訴權期限

古希臘有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該句雖不夠嚴謹,但是卻闡釋了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訴訟時效。拆遷同樣適用時效制度,被拆遷人如不能及時行使權利,那麼將錯過維權的最有利時機。今天,晏清律師向各位介紹拆遷過程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期限—徵收補償決定的訴權期限,一旦錯過該期限,將很難改變拆遷方的出價,同時徵收單位將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維權亦將舉步維艱。

案例:

家住合肥市包河區xx區xx村的侯先生,因房屋涉及商業房地產項目建設,被納入徵收範圍,於2021年7月收到徵收單位下發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載明瞭產權調換、房屋補償、安置費、附屬物補償費等內容,但拆遷補償很低,根本不能滿足侯先生一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於是侯先生找到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王律師進行諮詢,王律師以及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通過分析侯先生收到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上面明確載明:“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侯先生可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鑑於侯先生找到王律師時,《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已過行政複議期限,因此,王律師建議侯先生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並幫助侯先生確定了管轄法院,起草訴訟手續。最終侯先生取得了合理的拆遷補償,通過合法渠道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案釋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侯先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如侯先生確實錯過訴訟期限,已經遭遇司法強拆,侯先生仍有權獲得《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載明的補償,但錯過法定期限主張權利,將失去最佳維權時機,也很難提高拆遷補償。

律師幫助當事人維權成功,前提是被徵收人能夠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要錯過維權期限,希望各位被徵收人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對各項法律文書進行清楚透徹的分析,以免錯過維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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