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怎麼認定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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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拆遷安置怎麼認定人口數?

農村拆遷安置怎麼認定人口數?

本市農村拆遷安置人口認定,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本市農村常住拆遷安置人口認定

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户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户口,後有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户口,後又恢復户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1)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 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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