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材料未婚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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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記材料未婚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登記材料未婚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登記材料未婚離婚的規定是必須對於婚姻的狀態進行一個修改之後,才能夠完成具體的離婚的手續,因為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如果當事人的狀態是未婚的話,根本就不存在着離婚的情況,必須要使這樣的一種真實符合現實的狀況。户口薄記錄的內容信息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以便於人口信息基本管理。户口薄是用於我國人口管理的基本證據,為了發揮其有效的人口管理作用,上面設置的各項內容均為國家規定的最基本的個人信息,為了保障信息的準確性,户口薄實施動態管理,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必須隨時進行增補、刪減和修正。以保持上面記錄的各項個人信息與實際相符。其中“婚姻狀況”是重要項之一,婚否、喪偶、離異都應及時修正。

二、嚴格意義的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按照規定,應該出具户口薄,以驗證身份。在離婚登記的時候,如果户口薄上記錄為“未婚”,婚姻登記機關無法確認資料,即使先前有結婚記錄,如果受理,也是屬於工作環節上的“瑕疵”。户口薄記錄“未婚”,如何辦理離婚,這顯然不合乎工作邏輯。

三、解決辦法:

按照户籍屬地的管轄權要求,應該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門(派出所)修正户口薄上的“婚姻狀況”。

但事實上,户口本上未婚能離婚,不需要改,但要自己做出説明。

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有關規定:

關於身份證、户口簿查驗問題

當事人所持户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户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因此,户口簿“婚姻狀況”內容與實際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對其婚姻狀況進行書面聲明即可辦理離婚登記。

日常生活當中,婚姻的登記機關是負責對於人們的一些基本的真實的情況來做出一個非常明確的説明的,如果是,還沒有結婚的狀態的話,那麼就需要如實的來進行記錄,然後關於身份證户口本都需要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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