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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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拆遷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農村拆遷安置房政策是怎樣的?

1.開發商禁止插手拆遷 政策與此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延續了國家條例。其中規定,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舊城居民可要求聽證 《實施意見》中首次明確,對危房、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徵收房屋,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不符合規定,那麼區縣政府就要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先確定補償資金再徵收 《實施意見》中規定,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明確補償金總額和產權調換房源。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户,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4.限購後仍可獲安置房 如果家庭已超限購門檻,即本市户籍家庭有三套房,或外地户籍家庭已有兩套房。

二、安置房買賣新政策是怎樣的?

1.定向拆遷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劃撥、規定費用減免等有關的政策,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具體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對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遷户的,也包括有徵拆遷房屋的農户。

2.若有因為重大市政工程的動遷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則按照有關的規定,被安置人是因此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那麼房屋的產權就屬於其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不能地進行上市交易。

3.是因為房產開發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動拆遷的,則動拆遷公司會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者為安置人代理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那麼這類商品房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沒有什麼區別的,也是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這種是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説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產權性質是界定為普通商品房,這種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兩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機制的有關規定來辦理。

三、安置房過户費怎麼算

不同類型的安置房過户費又算不同:如果着急過户可以辦理贈予或者繼承,只需交納契税。但是也有較大的風險。如果不急於過户,可以等證過五年後辦理正常過户,也是交納契税。(證不滿五年正常過户有高税)。主要涉及一個問題,贈予或者繼承過户後再買賣該房,有高税。而正常過户後,買賣該房屋證滿五年可免税。

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無房產證賣方將無權對房屋進行處置,同樣也不能享受房屋帶來的利益,對於買房來説,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兩賣的項目。

1、買房人應繳納税費:契税:房款的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

2、交易費:3元/平方米。

3、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4、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按各區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5、賣房人應繳納安置房過户税費:交易費:3元/平方米,營業税:差價5.5%(房產證未滿5年的);個人所得税: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如果還沒有辦理土地證的,到時候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大概是房款的3%左右。

綜上所述,農村拆遷的安置房主要是國家因為拆遷住户的房屋而導致住户暫時無地可住因而進行的補償政策,所以開發商是沒有權利對安置房進行拆遷的,如果有開放商私自對安置房進行拆遷或者其他處理時違反了國家的規定的,可以向法院上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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