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責令限期拆除 - 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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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本是拆舊建新,是城市發展必不可少的的環節,面對徵收拆遷被徵收人更期待的就是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然而在徵收拆遷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被徵收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從而被要求限期拆除,而此時被徵收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就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面對責令限期拆除,我們該怎麼辦?

首先要明確對於違法建築和責令限期拆除的認定,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對於違法建築的認定和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主體必須是由市或縣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此外,對於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作出限期拆除的房屋的性質必須是未經批准的違法建築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的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物、構建物超過批准期限。

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依據此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對徵收拆遷及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於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在徵收拆遷中應當給予補償,而對於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在徵收拆遷中不予補償。

此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依照此規定,當建築物被認定違法建築以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如果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時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以救濟途徑,即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當事人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處罰決定的作出機關是不能直接實施強拆的,其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時一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如果您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聯繫我們,我們竭誠的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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