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拆遷糾紛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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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拆遷糾紛誰管轄?

一、發生了拆遷糾紛誰管轄?

發生了拆遷糾紛應當是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發生房屋拆遷糾紛歸房屋當地的人民法院管。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的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2)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3)其他行政的協議。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屬於行政的協議,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嗎?

1、拆遷安置訴訟能調解

拆遷安置補償裁決雖然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但確定的是民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民事權利義務,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這種處分對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影響。從拆遷補償裁決案件的性質看,適合於調解。

2、拆遷補償裁決案件如果簡單地以判決方式結案

當事人不可能服判決,矛盾依然得不到解決,導致當事人纏訴等情況的出現,還會影響拆遷活動的正常進行。若以調解方式結案,則案結事了,既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行政爭議,達到了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滿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要求,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3、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在當代的社會,因為拆遷引發糾紛了,那麼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集體訴訟完全是可以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而且這樣的一種化解糾紛的方式具有強制執行的力度,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發生拆遷糾紛後,應當是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也就是這是屬於專屬管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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