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 - 2022年農村徵收拆遷程序有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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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 2022年農村徵收拆遷程序有大變化

新版《土地管理法》已於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修法內容較多,頭條裏有不少解讀文章,但是完整解讀修法後徵收農村土地房屋流程的專業文章還很少。今天,我就給徵地拆遷朋友們講一講,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程序發生的重大變化。

新版《土地管理法》對於徵收農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主要規定在第四十七條,相較於舊版《土地管理法》,新版《土地管理法》對徵收流程的規定更加清晰明確,其中重大變化是與被徵收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節點。

舊版《土地管理法》,是徵收方先獲得徵地批文,才進行“兩公告一登記”,與被徵收人洽談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而新版《土地管理法》則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時間提到了徵地報批之前。可不要小看這一點點的變化,這意味着,如果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徵收方報批工作將遇到很大的阻力,這就從法律的層面有力地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程序:

第一步 土地現狀調查

就是對擬徵收的土地的地類、權屬、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舊版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現狀的調查是放到發佈擬徵地公告之後,但是實踐中,老百姓知道要徵收土地房屋了,於是一部分人往往進行搶種、搶栽、搶建,而且,一部分補償方案不滿意,往往不願意配合進行土地現狀調查,這就給農村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工作帶來很多阻力,也產生了很多不公平的現象,新法將土地現狀調查放到最前面,將能夠很好的規避這些問題。

第二步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台、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

新版《土地管理法》將徵收拆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提前了,舊版土地管理法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沒有明確提及,一般是在實施強制徵收或拆除前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步 發佈擬徵收土地公告、聽取意見

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四步 徵地聽證、修改方案

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徵地聽證在以前不是被徵收人實現公平、合理補償的維權手段,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利用徵地聽證提出有效的意見,促使徵收方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將發揮更大作用。

第五步 補償安置登記

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而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則是在徵收方獲得徵地批文,發佈了正式的徵地公告之後,才進行補償安置登記。登記時間節點也發生了重要變化。

第六步 測算落實有關費用,足額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第七步 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這一步是最重要的一步變化,舊版《土地管理法》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獲得徵地批文,並進行了“兩公告一登記”之後再簽訂,而新法則將簽訂協議的時間提前到徵地報批前,也就是説,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後再也不是你不籤就強拆了,因為,不是徵收方拿到徵地批文來徵地,而是徵收方要拿到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才有可能獲得徵地批文,主動權到了被徵地農民的手裏。

第八步 徵地報批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第九步 發佈徵地公告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步 實施徵地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這一步基本上就是發放補償款,平地,拆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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