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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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為了發展的需要進行土地徵收,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權益,法律規定了土地徵收程序,那麼要想進行土地徵收就要知道土地徵收程序,具體有什麼程序呢?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土地徵收程序方面的知識。

農村土地徵收程序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徵收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大體如下:

(1)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必須是國有土地,但鄉鎮村公共設施、村民建設住宅除外);

(2)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3)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4)發佈徵地公告;

(5)進行安置補償(經批准的徵地方案並會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收區域公告,聽取意見,對有爭議的事項,由縣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申請裁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地的各項費用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土地徵收的法定權限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徵地批准權限為:

(1)基本農田以外不超過35公頃的耕地;

(2)不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徵收後,應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徵收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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