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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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徵收有哪些程序?

農村土地徵收有哪些程序?

農村土地徵收程序:

1、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由擬徵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2、審查報批。徵收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3、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徵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5、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向被徵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方案。

6、清理土地和實施徵收土地。徵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和供地。

二、徵收不予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被認定為違法的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將不予補償;

2、對認定為合法的建築,且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予以適當補償;

3、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將不予以補償;

4、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將不予以補償。

國家為了保障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嚴格禁止以下三種的拆遷行為的發生:

1、禁止強拆、暴力拆遷等行為;

2、禁止先拆遷後補償的行為;

3、拆遷一方須具備相應的拆遷文件和資質,禁止在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拆遷。

進行土地徵收的唯一主體是國家,所以其他任何機構徵收土地,用作商用或者是其他用處的,都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審批,但是在農村,如果是私人修路需要佔用他人土地的,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進行土地調換或者是作價補償,這並不屬於是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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