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程序有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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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佈徵地公告
徵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公告的內容包括:
(1)徵地範圍;
(2)面積;
(3)補償方式;
(4)補償標準;
(5)安置途徑;
(6)徵地用途。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之內。公告作出之後,村民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也不得搶建建築物。
2、徵詢村民意見
徵地公告發布之後,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合鄉鎮政府圍繞公告的六項主要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與村民的意見。如果村委會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見,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記錄在案,着手協調解決,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們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等這些程序履行完畢後,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還應當將記錄在案的不同意見、聽證的相關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
3、實地調查與登記
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實地勘察程序是至關重要的。在這個環節裏面,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去徵收範圍內對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與數量、規格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調查情況現場填製成表,一式三份,然後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雙方共同確認表格內容,確認無誤之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也應當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好字的表格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
4、一書四方案
農村土地徵地程序具體是怎麼樣的?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完前三個步驟的工作之後,根據徵詢、聽證、調查與登記的具體情況,擬定出正式的“一書四方案”: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説明書;四方案,包括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擬好後再組卷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5、張貼徵地公告
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徵地批准文件並下發給徵收土地的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之後,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地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另外,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徵地所在村。
6、張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張貼徵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被徵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如果對方案有不同意見,又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自公告張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後者應當認真研究,在要求聽證的情況下還應當舉行聽證會。倘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實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7、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農村土地徵地程序具體是怎麼樣的?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公告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不同意見及採納情況一起,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8、批准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對於報批的公告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不同意見及採納情況進行審查並決定批准之後,應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始組織實施徵地與補償安置工作。
9、土地補償登記
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土地補償登記手續。如果超過期限未辦理該手續的,對其的補償按照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進行。
10、實施徵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按規定落實土地補償之後,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應將土地交付給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四十八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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