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與動手拆房的不是一個部門,面對違法拆遷,該找誰維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當我們的房屋在拆遷徵收時,經常會面臨拆房子的和徵收房子的不是一個部門,那麼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呢?即明律師就給大家以案釋法解讀一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找誰去解決。

徵收與動手拆房的不是一個部門,面對違法拆遷,該找誰維權?

房屋被違法拆除,徵收方竟説不應該找他們負責

李某系老城區村民。1992年該村在集體土地上設農貿市場,後來由於該市場經營不善,2000年前經集體研究,按人口將市場用地及建築房屋劃分給該組村民個人使用。李某居住的房屋就位於原農貿市場範圍內。2018年10月18日洛陽市老城區開展市政工程,要對李某房屋所在的區域進行徵收改造。

徵收方成立了改造指揮部,補償款系由該指揮部支付給村委會,村委會與每户簽訂協議後發放。2019年1月4日,村委會在未與李某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就實施了對李某居住房屋的拆除工作。

對此李某多次向徵收方説理,但徵收方認為:

第一,李某並非該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該房屋系村集體所有,非住宅用地,後該村將該房屋交李某使用,並沒有辦理過户手續;

第二,徵收方沒有強制拆除涉案房屋,指揮部已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村委會,無論是強制拆除房屋還是討要拆遷款都應該去找村委會。

李某是否屬於涉案房屋的權利人?李某能否向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呢?

這兩個問題直接影響到李某有沒有起訴的權利和能不能拿到安置補償款。

首先案涉房屋系村集體建設用來開辦農貿市場,因市場經營不善,2000年前經村集體研究,決定將案涉房屋劃分給李某使用,李某在交納了相關費用取得使用權後,將涉案房屋加蓋至兩層並在此居住,故李某對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使用權。

現該房屋被拆除,對李某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於"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的規定,因此李某具有對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其次徵收方具有組織徵收集體土地以及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職責,且其成立了改造項目指揮部。涉案房屋在項目徵收範圍內,強制拆除行為發生在該項目徵收過程中,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最終目的是為了完成徵收項目。

且無論從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徵收改造都應當至少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而辦事處、村委會或居委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都是政府徵收方統一組織指揮下進行的,這些行為從法律上應當視為委託,由縣級政府徵收方承擔責任。

因此,本案中,拆除房屋的實施主體雖是村委會實施,但村委會不具有徵收土地的職權,其所作決定均係為配合徵收方完成土地徵收。因此,強制拆除房屋的責任應由徵收方承擔。

綜上李某作為被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權利人有權對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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