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司法強拆 - 被徵收人還能維權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一、面對司法強拆,被徵收人還能維權嗎?

面對司法強拆,被徵收人還能維權嗎?

首先,要沉着冷靜、慎思慎行、保持理性

如果採取過激行為,則後果分為兩種:一是在和拆遷方殊死搏鬥的過程中被打重傷或者身亡,二是最後會以尋釁滋事等相關罪名被定以犯罪

其次,要通過安全的行為方式及時對拆遷方的違法徵收行為進行記錄。

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安置攝像頭對現場環境進行記錄,或者採取隱蔽的方式攝影攝像、拍照,對違法徵收行為過程進行留證,既然自己現在孤立無援,沒有足夠的力量和拆遷方抗衡,我們就轉換思維,將過程記錄下來找"有方法"的人來解決問題,為自己後期爭取補償款做鋪墊。

警察是具有保護公民個人財產安全的職責所在,所以如果警察不出警我們要收集好自己的報警記錄,事後以此來作為自己的證據追究責任、維護權益。

面對暴力逼遷,我們應主動出擊、果斷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因為不簽字,就不讓去上班,就以各種停職的理由來逼迫大家簽字,一定要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二、 如何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強拆時,應當首先要判定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適格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

(3)被徵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徵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可知,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徵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徵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強拆的,可以通過監控、拍照等相關收集證據的方式,然後報警,採取法律程序來進行維權,而且也要儘早的委託律師介入,這樣律師才能夠掌握更多的證據,幫助當事人掌握案件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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