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徵地拆遷 - 被徵收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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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徵地拆遷,被徵收人有哪些權利?

拆遷律師認為作為被拆遷人應該知己知彼,除了要了解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的各種全力和職責,也要熟記自己的各項重要權利,不至於在一些時候,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自己的一些權利受到侵犯而沒有發覺,最後導致自己拆遷利益受損。其實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可以分成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兩大類。



一、被拆遷人主要的實體權利

(1)所有權;房屋土地使用權;地役權;

其中被拆遷人對房屋的所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被拆遷人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才會完整的參與到徵地拆遷的全程。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可以説被拆遷人享有的一系列權利都是為了保證最後公平合理的補償。

(2)經營權

商業性用房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均擁有此權利,要求經營性損失補償。此項權利的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對於房屋的拆遷補償中含有停產停業的經營損失補償。

二、被拆遷人主要的程序性權利

(1)知情權

知情權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程序正當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保證被拆遷人可以參與到徵地拆遷的重要保證。知情權的保證主要是通過各種拆遷徵收公告等方式落實。

(2)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安置補償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徵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土地徵收過程中同樣要要保障被拆遷人聽證的權利。從《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可知,在徵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徵地公告公示之後,和安置補償方案制定過程中被徵收人均有聽證權。

(3)選擇權

法律規定,安置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被拆遷人有權利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

(4)對評估結果異議權

根據《評估辦法》規定,被拆遷人收到評估結果後10內,認為評估結果存在問題有權利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在10內可以申請專家評審。

(5)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權利

徵地拆遷是有權行政機關一系列行政行為的集合,對於徵地拆遷過程中任何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徵地批文,用地規劃等行為不服都有權利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6)依法請求迴避的權利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相對人存在厲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所以被拆人有權利,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迴避,請求聽證主持人的迴避,請求仲裁員的迴避。

我們瞭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利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被拆遷人瞭解自己的權利只是最基礎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該如何充分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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