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聽證的流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在徵地拆遷維權的過程中,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大家首先想到的維權方式就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聽證的流程有哪些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給大家講講,除了我們常用的維權方式之外,還有一種維權方式,不打官司,不請律師,不花錢,算是幾乎零成本的提高補償的方法。這就是申請聽證。

舉個例子。

張某的房屋因在火車站附近,火車站需要擴大規模就要徵收附近的居民房屋。按照此次徵收的要求,要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的利益,妥善處理房屋徵收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為此,該市政府決定召開房屋徵收聽證會,那麼,房屋徵收聽證會如何召開呢?

房屋徵收聽證的流程有哪些?

政府部門在合法徵收許可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需要組織聽證。按照《行政許可法》地四十八條及部委規章的規定,召開聽證會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人民政府於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羣眾,必要時予以公告。

(2)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被徵收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房屋徵收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3)舉行聽證,提交證據、理由。

(4)有關政府部門陳述意見。

(5)聽證代表發表意見;被徵收人提出事實與理由,並進行陳述和申辯。

(6)最後陳述,各方發表陳述觀點及補充意見。

(7)聽證筆錄:聽證會結束後,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記錄聽證申請工作人員、被徵收人、其他代表、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陳述、質證、申辯等內容。

在聽證會結束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修改徵收補償方案。由此可見,該市政府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召開聽證會。

房屋徵收涉及較多羣眾的利益時,在做出徵收決定前,可以舉行徵收聽證會。徵收聽證會一方面可以是羣眾表達自己對徵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真正瞭解徵收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和調整徵收補償方案,對雙方來説都是有益的。

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也必須傾聽社會輿情,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利益來調整改進徵收方案。地方政府在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被徵收羣眾的利益和實際困難,做好羣眾工作,減少強制,才能統籌兼顧好經濟建設和土地房屋被徵收羣眾的利益。

不舉行聽證會,或聽證會沒有爭取到合理補償,我們該怎麼辦?

如果徵收方不組織聽證,其實也是違反徵收流程的。或者説聽證會徒有形式,沒有實際內容,不管用,那也是不負責任的。

這個時候,如果我們的房屋補償確實過低,明顯不符合房屋的市場價值,那麼我們就不能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我們可以和徵收方進行協調,來提高補償。

協調不成的,我們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下發後,立即啟動法律程序維權。這兩份文件都有針對補償不合理的情況,進行救濟的法律時效,大家千萬不要錯過了。可以在法定時效內,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提高補償。商量不了的事,就用法律手段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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