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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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流程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可知,徵收項目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具體來講分為以下步驟:
1.徵收決定與徵收補償方案的作出與公佈
首先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方案進行討論並予以公佈,以徵求公眾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修改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政府應當及時對徵收補償方案、公民行政複議權、公民行政訴訟權等予以公告,並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調查登記。
2.徵收補償的範圍、方式
補償範圍主要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拆遷獎勵。
在補償方式方面,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房屋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
3.補償協議的簽訂
在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達成合議後,雙方應當簽訂補償協議,以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內容。簽署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協議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
簽訂協議後,雙方應就約定內容履行,被拆遷人需如約騰空房屋並交由徵收部門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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