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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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決定程序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12個環節如下:
1、對徵收範圍的確定。
2、進行規劃審查和計劃的編訂。
3、建設項目的立項。
4、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5、論證徵收補償方案。
6、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
7、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8、聽證。
9、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0、討論決定。
11、落實徵收補償費用。
12、公告與進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