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單位強分徵地補償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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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單位強分徵地補償違法嗎?

徵地單位強分徵地補償違法嗎

徵地單位強分徵地補償的行為是違法的,對強分徵地補償的行為,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徵地補償款包括哪些?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農村徵地補償流程是怎樣的?

1、發佈徵地預告

(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徵地的村(居)委會發布徵地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告知被徵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須在村(居)委會公示欄張貼並由村(居)委會送達村(居)小組。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範圍、面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徵地預告(或稱徵地擬公告或徵地前公告)後,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地情況進行調查,查清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

等現狀情況,計算徵地涉及的需要安置農民的情況,擬定徵地補償標準及(人員)安置方案,並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徵詢村民意見,組織徵地聽證

在上報徵地材料前,縣或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確認結果及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方案,在擬徵地村予以公示,聽取被徵地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公示期限不得低於5個工作日。在徵地情況公示期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人員)安置方案提出聽證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並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4、徵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及(人員)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説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區(縣)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由區(縣)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區(縣)人民政府同時應就徵地補償標準合法性、(人員)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説明材料;徵地公示意見較多、情況較複雜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説明採納意見的情況。

5、徵地的審查(核)、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進行審核。凡是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序合法、徵地補償符合最低保護標準、(人員)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説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需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核)後報請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核)。徵地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後,省國土資源廳或國土資源部下發徵地批准文件。

6、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權屬證書和其他產權證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7、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和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方案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後予以公告,徵求被徵地農民集體和農民意見;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根據有關要求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後,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予以組織實施

8、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

土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徵地補償安置事宜;監督有關單位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並將徵地補償、安置費足額及時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組織辦理安置手續。徵地補償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地。

事實上,正常情況下徵地補償款應該依法發放給被徵地人,徵地補償款屬於專款專用,負責徵地的主管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都沒有權利私自強分徵地補償款,徵地補償的方案應該提前進行公告,如果被徵收人發現拿到的徵地補償款不符合公告的政策,可以向徵地主管單位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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