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籤預售合同又被房地產公司賣出 - 當事人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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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籤預售合同又被房地產公司賣出,當事人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在生活中,有很多開發商與當事人簽訂預售合同後,又將房屋轉賣他人。被發現後,就以二期為噱頭誘騙當事人簽訂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最後以二期房屋是他人建造售賣為由脱責。此種開發商近年來數見不鮮,背信棄義視合同為無物,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的房屋合同雖已簽訂,但幾年都不能如願得到房屋,售房處相互推諉責任,錢也退不回,房也拿不到。其實關於開發商的責任義務、何時交付房屋、違約金定金等規定,法律都有明確説明,但是普通百姓可能不知道具體的規定,也不知道在此種情況發生後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當事人就是其中之一。但其積極委託律師、配合律師工作,最後成功拿回了房款並得到了應得的賠償。在面對一房二賣的情況時,應當積極委託律師,從而最大程度的降低損失,最高程度的獲得賠償。

庭審雙方:

原告:趙先生、劉女士(趙先生妻子)

委託代理人:王炳峯,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河子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

兩位原告系夫妻,2013年委託母親付女士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元告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日支付不少於841805元,剩餘房款申請銀行按揭貸款。簽訂認購協議同時向被告交納定金 100000元,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原告分期向被告支付房款合計1200000元。2013年 11月,因為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未維修,雙方協議換房。2016年 1月26日,兩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證明和預售合同各案登記表》,其中説明預售人為被告,預購人為原告。本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買受人處原告簽字,出賣人處空白。由於長時間未履行合同,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條退回房款支付利息和二倍定金。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退還房款,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和二倍定金賠償。

總結:

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本案房屋預購合同從2013年就訂立了,但是房地產公司一直不交房,如果再等下去,又不知道要多少年,本案當事人果斷委託律師後,三個月就解決了這件煩心事,要回了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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