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強拆 - 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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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強拆,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行政機關即使出於公共利益徵遷民房,仍需達成法定協議,通過法定程序完成徵遷,否則即為違法,終須承擔責任。

庭審雙方:

原告:楊先生1、楊先生2、3、楊先生4

四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王xx

被告人:xx市人民政府、xx市xx管理委員會

案件概述:

原告在xx市xx區擁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被政府部門列入徵收範圍。因補償標準過低,雙方一直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2013年12月3日,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會同其他三被告及第三人,在時任xx區領導的組織帶領下,沒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續就將原告的上述房屋非法拆毀,但強拆時並未告知原告訴權和起訴期限。原告認為,被告實施強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處理。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是本案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二是原告起訴是否屬於重複起訴,三是本案被告xx市xx管理委員會的拆遷行為是否合法。原告在起訴狀中自稱其房屋於2013年12月3日被強制拆遷,而且被告和第三人均以該時間點計算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本案原告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落款時間為2015年8月19日,並未超過2年的起訴期限。原告楊先生等人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後,又將xx市人民政府和xx市xx管理委員會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至本院。本院在重審期間將xx市人民政府和xx市xx管理委員會追加為本案被告,故原告對xx市人民政府和xx市xx管理委員會的起訴不屬於重複起訴。被告xx市xx管理委員會因城市建設的需要,可以徵收集體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但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並應依法及時解決補償問題。本案中被告xx市xx管理委員會未能舉證證明拆遷前聽取過原告的陳述申辯,而且在未達成補償協議前已先行拆除原告的房屋被告因城市建設實施拆遷行為,確屬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應確認被告xx市xx管理委員會拆遷行為違法。

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拆除四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總結:

政府強拆房屋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避免正面衝突,選擇尋找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次事件實屬明智之舉。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就迫於訴訟壓力及時給予當事人補償,本案的勝利不僅是當事人的勝利,更是律師價值、法律價值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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