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拆遷法條大盤點 - 足不出户就能學會拆遷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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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詳細闡述了國有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對被拆遷人來説並不能熟記。拆遷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被拆遷人迫切希望知道的。這對被拆遷人及時為拆遷各環節作出準備,為自己爭取最大合法利益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2022拆遷法條大盤點,足不出户就能學會拆遷法律知識!

接下來,拆遷律師團以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流程為序,為大家梳理該《條例》重點法條。劃重點,漲知識,讓大家足不出户瞭解學習法律知識

一、徵收決定程序

1、入户登記調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這可能是被拆遷人在知道房屋要拆遷後和拆遷辦的第一次接觸了。在確定了房屋拆遷範圍後,房屋徵收部門便會組織人員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同時,房屋徵收部門會發佈告知書,告知被拆遷人不得新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這對應的是《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內容。

被拆遷人在這一步要注意這兩點事項:

(1)被拆遷人應該配合拆遷辦入户登記調查的工作,在調查過程中要積極指出有異議的地方。若對公佈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及時到拆遷辦協調。

(2)在拆遷凍結期,被拆遷人儘量不要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了。要知道,房屋徵收部門在確定徵收範圍時就做了大量前期工作,這點“小把戲”很容易被識破,當心“偷雞不成蝕把米”。

2、擬定、公告徵收補償方案

在調查登記完成後,房屋徵收部門會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經過有關部門的論證、修改後,徵收補償方案會進行公告(不少於30天)徵求公眾意見。徵求公眾意見期滿後,會公佈徵求意見情況並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這對應的是《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內容。

這一步,給大家劃兩個重點:

(1)公告不得少於30日。所以,不能拍完照就立馬撕下來!

(2)若多數被拆遷人有異議,政府會組織聽證根據大家意見修改方案。

3、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房屋徵收決定,標誌着徵收項目的正式啟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如果被拆遷人對文件規定的補償不服,可以在房屋徵收決定載明的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復議或訴訟。這對應的是《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內容。

被拆遷人要注意這幾點:

(1)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補償費用就已經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了。所以,被拆遷人不要被“補償還沒到”等藉口忽悠了。

(2)被拆遷人要記住兩個維權時間點: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這個法定期限內提起程序進行救濟十分必要。

二、徵收補償程序

1、評估

評估工作很重要,因為房屋的價值並不是拆遷方隨口一説決定的,而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後,房地產評估機構會將分户評估報告送達給被拆遷人。這對應的是《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內容。

評估中,被拆遷人要注意這幾點:

(1)房地產評估機構是被拆遷人協商選定的。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等方式選定。

(2)記住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記住法定的房屋評估時點“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3)收到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4)若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若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2、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條例》第二十一條着重講到了被拆遷人有選擇這兩種補償方式的權利。這一點沒有太多的可講性,但我們還是單獨地列舉出來了。因為有些地方為了去房地產庫存,直接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權利。被拆遷人如不重視這一點,被動選擇了一種補償方式,補償怎能合理?

3、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當雙方就補償達成一致後,就可以簽訂協議了。房屋徵收部門向被拆遷人支付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提供週轉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支付被拆遷人的補助和獎勵。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這對應《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簽訂協議重中之重,被拆遷人要再三確定協議約定內容:

(1)選擇貨幣的,補償金額、支付期限、搬遷費、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條款要寫明。

(2)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違約責任等寫清。

(3)當簽訂補償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告知複議、訴訟權利

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雙方就補償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需要注意這幾點:

(1)在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拆遷方會下達這份補償決定。

(2)補償決定文件中,會要求被拆遷人在不少於90日內完成搬遷。若被拆遷人不服該文件的,一定要在規定的維權時間內,進行復議或訴訟救濟。

(3)謹記補償決定規定的維權時間節點: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搬遷程序

先補償後搬遷。被拆遷人在簽訂的補償協議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或者被拆遷人在下達的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又不搬遷的,拆遷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好了,以上就是拆遷律師團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流程,梳理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重點法條,被拆遷人可以收藏轉發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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