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法律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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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是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制定出來的,下面小編為您帶來有關於先拆遷條例的法律知識問答,請閲讀了解。

新拆遷條例法律知識問答

1、 新拆遷條例何時公佈和實施?

答:新拆遷條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於2011年1月21頒佈(國務院590號令),頒佈之日開始實施。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 新拆遷條例有哪些新規定?

答:新規定很多,總體來講有以下新規定或新變化:

1) 取消“拆遷”用詞,以“徵收”代替;

2) 取消拆遷許可證制度,以徵收決定代替

3) 取消拆遷裁決制度,以徵收補償決定代替

4) 廢除行政強拆制度,由人民法院統一執行強制搬遷。

5) 明確非因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徵收,禁止因商業開發實施徵收(拆遷)。

6) 徵收的主體由此前的拆遷項目的建設單位變更為人民政府,即徵收是政府行政行為,而不是企事業單位的民事行為。

7) 強調徵收決定做出之前應當對補償方案進行充分認證和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8) 強調評估程序的公正性,評估機構的選擇有被徵收人決定。

9) 強調必須先補償,後搬遷。

3、 新拆遷條例對被徵收人權利保障有哪些新規定?

答:新拆遷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保障被徵收人的權利:

1) 排除開發商的建設單位參與徵收的可能性

2)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經過專門認證,並公佈,公眾有權對徵收補償方案發表修改意見,之後根據修改意見重新公佈補償方案。對舊城區改建項目,被徵收人有權要求召開聽證會討論補償方案。

3) 評估機構的選擇有被徵收人決定。

4) 房屋的補償價格必須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5) 對於房屋所佔土地面積應當進行評估作價,給予補償。

4、 新拆遷條例實施後,以前已經開始的拆遷項目應用哪個條例?

答:新拆遷條例實施後,以前已經開始的拆遷項目仍然適用舊的拆遷條例,不適用新的徵收條例,但是在強制拆遷時,不得實施行政強拆,或者説只能由法院審查後執行。

5、 新拆遷條例所謂的徵收是否是指拆遷?

答:新拆遷條例所謂的徵收其實就是指此前的拆遷。

6、 徵收的前提是什麼?

答:新條例的徵收是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徵收,不包括農村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徵收的前提是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公共利益項目不得實施徵收。

7、 徵收是否由開發商進行?

答:新拆遷條例明確規定,徵收行為有人民政府實施,開發商等建設單位不得實施徵收。

8、 哪個機關發佈徵收決定?

答: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嚴格來講市屬的區人民政府無權發佈徵收決定。

9、 發佈徵收決定的條件是什麼?

答:發佈徵收決定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第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該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四、房屋徵收部門必須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10、 房屋徵收部門和人民政府在徵收中分別充當何種角色?

答: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是徵收行為的主體。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是具體辦理徵收事務的人員。

11、 被徵收人應當與誰簽訂補償協議?

答:徵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部門一般是市縣的房屋管理部門,如建委、房產局、房管局等。

12、 被徵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包括承租人?

答:新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只有房屋產權人,不包括承租人。

13、 徵收補償方案如何確定?

答: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14、 何謂公共利益?

答:新徵收條例規定以下六種情況為公共利益: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5、 徵收是否要求辦理規劃許可證?

答:新徵收條例沒有要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是規定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16、 危房改造項目有何特殊規定?

答: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項目屬於公共利益。對此類項目,在補償方案方面規定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同時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7、 徵收補償款中包括哪些補償項目?

答:新拆遷條例規定了以下補償項目

1)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款;

2) 搬遷費;

3) 臨時安置補償費;

4)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費;

5) 徵收補助費;

6) 搬遷獎勵費;

另外,對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8、 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如何確定?

答: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19、 徵收評估如何進行?

答: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評估:

1) 確定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2) 評估實地勘察: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到被徵收房屋現場逐户進行實地查勘,核對評估對象,做好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徵收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並妥善保管;

3) 勘察確認:由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有關人員和實地查勘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認可

4) 初步評估: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7日,

5) 初步評估修正:分户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正後,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

6) 評估簽字蓋章: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估價師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7) 複核評估:被徵收人對評估價值有異議的, 15日內可以向房地產估價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8) 專家鑑定: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15日內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20、 停產停業補償如何確定?

答: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1、 評估機構有誰確定?

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22、 評估費用、複核費用和專家鑑定費用由誰負擔?

答:根據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規定,目前初步確定的收費原則為:評估費、鑑定費的承擔由委託人(政府)承擔。複核評估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

23、 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會有什麼後果?

答: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時,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這一制度相當於就拆遷條例的行政裁決。

24、 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意味着什麼?

答: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相當於舊拆遷條例的拆遷行政裁決書。該補償決定的內容包括補償項目和金額以及週轉房的安排,同時確定一定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屆滿後,政府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25、 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怎麼辦?

答: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提出拒絕搬遷的原因,如補償款數額不足或安置房的問題,另一方面必須及時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以便延緩司法強拆的到來。

26、 強制拆遷是否已經廢除?

答:強制拆遷並沒有因為新拆遷條例的實施而廢除,具體來説,新拆遷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制度,但是保留了司法強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新條例只正對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徵收,而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制度沒有廢止,其中就有行政強拆的規定。

27、 法院如何執行強制拆遷?

答:法院收到人民強制執行申請後,作為非訴訟執行案件受理。經過依法審查,認為補償決定合法且沒有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而且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已經屆滿,法院就會做出強制執行裁定。

28、 遇到斷水斷電強迫搬遷怎麼辦?

答:《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如果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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