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 - 四種情況下拆遷户籤協議能反悔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四種情況下拆遷户籤協議能反悔了

告訴各位被徵收人一個好消息:今後,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了,四種情況下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通過起訴撤銷。

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為大傢俱體講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房屋政收徵用協議訴訟的司法解釋要點。

1、土地房屋徵收徵用協議可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得推脱

《規定》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性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這一條明確了,土地徵收徵用和房屋徵收徵用協議都是可以訴訟的。屬於法院應當立案受理的範圍,不得推脱拒絕立案。

2、拆遷協議可以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了這四種

《規定》第四條因行政性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訂立的行政性協議發生糾紛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從這裏可以看出,對於訂立的補償協議內容有分歧、徵收方履行不充分或不履行、徵收方擅自變更協議條款、徵收方無故終止協議這四種情況,咱們被徵收人是可以依法起訴的。

這相對於以往對於行政性協議起訴比較模糊的規定,更加清晰明確了,有利於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訴權和利益。

3、徵收方違反協議,造成的損失,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賠償

《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性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准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四類情況下籤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

《規定》第十四條原告認為行政性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但,“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性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性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這一條在允許被徵收人可以訴請撤銷協議的同時,也要求被徵收人要舉證證明協議簽訂存在上訴法條中提到的“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四類情況。也就是説,這四種情況下籤的協議,拆遷户可以反悔了。

這裏即明拆遷律師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朋友: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對簽訂過程進行錄音、錄視頻取證,無論是自願還是不自願或者被威脅的情況下籤了字,這才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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