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無法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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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不願意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往往會通過半強迫的方式發佈裁決書,在沒有與拆遷人達成一致協商的情況下發布公告,自作主張的為被拆遷人選擇補償方式。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今天,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濟寧市的一起案件為您解讀面對此情況的正確打開方式。

面對無法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時該怎麼辦

案情介紹

2012年,因拆遷人某縣土地儲備中心與被拆遷人張先生未達成一致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向張先生所在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提交了《裁決申請書》,申請予以裁決。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張先生送達了《裁決申請書》以及《答辯及權利告知書》,張先生拒絕簽字。之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前往張先生家裏進行調解,但是雙方調解未果。住房和城鄉規劃局張貼了公示四傢俱備評估資質機構的《公告》,確定抽籤選擇1家作為評估機構。張先生缺席抽籤選擇會議,濟寧天地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被指定為評估機構。之後,濟寧天地土地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送達張先生,張先生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複核。同年5月,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房屋拆遷裁決書》並向張先生送達,張先生拒絕簽字。2013年,張先生向濟寧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濟寧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維持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之後,張先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住房和城鄉規劃局《房屋拆遷裁決書》的具體的行政行為。

判決結果

後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被訴的行政裁決行為違法法定程序,撤銷住房和城鄉規劃局的《房屋拆遷裁決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本案中,《房屋拆遷裁決書》僅僅只有貨幣補償一種補償方式,而未裁決產權調換方式,剝奪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另外,裁決書僅確認了貨幣補償的總額,未對房屋市場價格補償、附屬物補償、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各項的具體數額予以明確記載。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解讀

在面對無法自主選擇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補償方式,我們應該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另有規定之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如果拆遷人沒有提供給被拆遷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徑直選擇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裁決,剝奪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則拆遷人的行政行為系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法院將不予支持。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建議您,在面對自己沒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要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訴訟,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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