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可以自己選擇補償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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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補償中,有多種的補償方式。那麼,被拆遷人可以自己選擇補償方式嗎?選擇補償方式有什麼規定?哪種補償方式對於被拆遷人是最有利的?被拆遷人在拆遷中享有哪些權益?

被拆遷人可以自己選擇補償方式嗎?

被拆遷人可否選擇補償方式

新《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

一是規定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

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附屬物不具備獨立使用性質,產權調換後無法獨立使用。另外,附屬物屬於特定建築,不同建築對附屬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賃關係,意味着租賃雙方不能就補償金額的分配比例達成一致意見,拆遷人沒有義務也很難就補償金額給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劃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貨幣補償,要麼侵害出租人利益,要麼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許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為了早日解除已經存在的租賃關係,選擇貨幣補償,這樣可能會出現因拆遷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間,也違背了不能因為拆遷而使原存在於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強制解除的原則。

相關知識:

1、 在拆遷實施過程中,被拆遷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 除受限制的補償方式外,被拆遷人有選擇補償方式,依法獲取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權利;

② 享有與拆遷人平等協商、對話、簽訂拆遷補倦安,協議的權利;

③ 享有對拆遷補償安裏政策的知情權和對拆遷補償安置過程的監督權;

④ 對房屋丈量 、評估有異議時,有重新申請丈量 、複核的權利;

⑤ 在協商補償安置過程中,與拆遷人發生糾紛而達不成協議的,有申請裁決的權利;

⑥ 對裁決不服時,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⑦ 認為強制拆遷,將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時.有申請執行部門暫緩強制拆遷的權利;

⑧ 對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陣拆遷實施過程中.被拆遷人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① 在協議書或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② 及時提供被拆遷房廈的權屬、批建手續、租賃合同、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

③有配合公證機關、評偽機構、拆遷單位辦理證據保全、丈量 、評估的義務;

④ 對自己主張的事項負有舉證的責任。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雖然有不同的類型,但是房屋被拆遷人不能自由選擇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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