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記載不一致時應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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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記載不一致時應以哪個為準

某縣政府正在對城區部分房屋進行徵收改造,由於該區居民多為中老年住户,對徵收的法律法律規及相關的制度都不太瞭解,需要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耐心詳細的答疑。大家關心的問題普遍集中在如何確定房屋面積,如何對待登記和未登記的建築,以及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記載不一致時應以哪個為準等。這些問題都關係到居民能得到補償款的多少,或者調換的房屋面積大小,那麼對此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所以房屋徵收部門會負責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如果房屋被徵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且與房屋徵收部門溝通無果,我們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徵收方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但是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之後,被徵收人進行突擊搶建以謀求更多的補償,其本質是一種投機行為,是應該嚴厲打擊、禁止的。且當事人在建造時就知道房屋即將被拆除,也沒有居住的打算,在建造中往往偷工減料,這些突擊搶建的房屋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也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對於這類建築,在房屋徵收中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範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所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調查,明確房屋徵收的範圍。對已經登記的房屋的情況,一般以房產證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對未登記的建築物應當由徵收部門進行認定、處理,然後由徵收部門依據認定處理、結果確定是否給予補償。

法律規定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認定、處理,這樣既有利於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又能保證認定結果的公平公正。在認定時,一般而言,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應以房屋登記薄為準。房屋登記薄由相關管理部門保管,比居民手中的房屋權屬證書更具有穩定性和可信性。但是,若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有錯誤的,則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如產生糾紛,您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們建議您諮詢或者委託專業律師,可別馬馬虎虎錯失了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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