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土地補償款 - 合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被扣留土地補償款,合理嗎?

昨天,我們講了關於在農村,村委會“監守自盜”的行為時,我們村民該怎麼做?面對村幹部貪污、挪用徵地款等行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還有一種行為,發生在農村的頻率也很高,就是村委會扣留村民的徵地補償款。在農村,我們經常會看到某個村委會會將村民的土地安置費的20%扣留,説是用於農村經濟建設。那麼有的村民可能就會有想法,明明自己的徵地補償款就那麼多,村裏在扣留一部分,自己剩的也就沒有多少了。

那麼,村委會將徵地補償款,扣留一部分,究竟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們先要弄清楚,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各項補償該給誰?

1、地上附着物補償款

對於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對於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發放,是給房屋修建人,取得所有權人。

2、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必須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青苗補償款

青苗補償費是給實際投入耕種的農户。也就是説誰種植的誰領補償。

在以上這幾項補償費中,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是最容易被村委會扣留的。

其次,我們就要弄清楚,村委會扣留補償款是否合法?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監管。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頌,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最後,當遇到村委會扣留徵地補償款,我們怎麼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還可以根據上述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律師提醒您:

我們要對村委會的行為做好監督,在發現村委會無論是挪用還是扣留徵地款,大家不要默不作聲,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此情況。對徵地拆遷工作流程的不瞭解,對徵地拆遷工作的運行機制不清楚,相關法律知識儲備較少,村民監督往往找不到切入點,因此,要保障被徵地村民的切身利益,發揮好村民的監督作用,被拆遷人要多學徵地拆遷法律知識,在關鍵時候,還要善於尋求拆遷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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