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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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土地補償款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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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土地補償款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律效力高於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因此,在涉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上應適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不應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第四種觀點認為,房地產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體,也是財產權利和實體財產的混合體,因此,應在明確區分被拆遷人房地產中的房屋實體財產和土地使用權財產權利的前提下,才能明確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才能分清被拆遷人應獲得多少補償在房地產市場價格偏高和土地使用權權益未知的情況下,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評估確定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值得探討因為持第二種觀點的審判人員佔多數,所以本案以市政府的勝訴而告終,但被拆遷人李某對此審判結果仍存在疑問

本案雖以市政府勝訴而告終,但這一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值得深思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以國務院55號令為依據,認為應判決被拆遷人敗訴是不妥當的,這顯然是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相牴觸第二種觀點直接適用國務院法制辦文件,判令市政府勝訴是值得商榷的第三種觀點適用《土地管理法》審理本案是恰當的,但忽視了拆遷補償中的地價因素第四種觀點則道出了房屋拆遷中土地產權評估補償缺失的問題

現行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制度的主要缺陷

法規政策相牴觸和不銜接等問題,為拆遷雙方留下紛爭隱患眾所周知,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體,房產和地產密不可分拆遷人拆遷房屋不是為了拆遷而拆遷,而是要通過拆遷取得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再進行開發建設,從而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房屋拆遷的結果之一,就是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因此,顯化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對拆遷雙方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有關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房屋拆遷土地補償款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房屋拆遷中的土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補償是恰當的但是,從《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關於以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沒有體現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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