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不是本人 - 我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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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登記不是本人,我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實務中,會經常出現向政府申請產權登記不是本人,但自己的利益因此受影響的情形。作為不是和政府直接“打交道”的行政相對人,我們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我們可以先從一個案例來了解:

張先生與張女士為兄妹關係,劉女士為張先生之妻。張先生、張女士父親早逝,一直隨母陳女士居住在徐州市民安巷某號老舊房屋中。2000年,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張先生和妻子劉女士、妹妹張女士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的基礎上加蓋兩層。2001年,劉女士向當地房管局申請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書面申請。經房管局核查,作出xx號《房屋所有權證》,於該年9月份將房屋登記為劉女士所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劉女士使用。對此,陳女士與張女士均不知情。2008年,張女士搬出該房屋,2010年陳女士去世。2017年,該片區被劃入舊城改造拆遷範圍,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為其母親所有,補償款理應有自己的份額。但劉女士以房屋產權為其所有為由拒絕支付款項,此時張女士才得知房屋產權已在劉女士名下。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xx號《房屋所有權證》。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析:

要判斷行政複議範圍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是主體是否符合,第二是政府所作出的規範性文件是否在複議範圍內。

針對張女士這一種情況,則是第一方面的內容。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還是相當廣泛的,特別是其中的第十一款,可視為其兜底條款,因此,只要把握好這一條,就能在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你合法權益的時候提起行政複議。

具體到本案中,我們可以知道張女士不是作出xx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相對人,但這個行政行為是確定該房屋權屬的關鍵,如果該行為有效,那麼房屋則歸劉女士所有,針對涉案房屋的拆遷款便與張女士沒有絲毫的關係;反之,若該行政行為非法無效,則張女士可能因為繼承等原因分享涉案房屋的份額,拆遷補償款便有張女士的份額。所以就算張女士不是xx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相對人,但該行政行為卻決定了張女士在涉案房屋上權利義務的內容。因而有可能侵犯張女士的合法權益,涉及到《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款的規定。

最後還是想向各位想要維權的朋友説上一句,當你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但又不知是否擁有維權資格時,及時的向專業的拆遷律師求助,探討解決方法。這樣才能在有效的期間內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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