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不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不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
(一)需要的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所需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複印件、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持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2、《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在當代的社會,員工發生了工作性的傷害之後是需要申請工傷認定的,這樣的一種程序是屬於必須要經過的,由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話也是可以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的,之後對於這樣的一種工傷認定不滿意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