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打架鬥毆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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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年輕人羣體當中,一般對於打架鬥毆會按照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也是屬於行政處罰當中的一種。當然,行政機關也是要在打架鬥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能夠作出行政處罰的。不過對行政處罰的結果不認可的話,這部分人員就需要了解一下行政複議打架鬥毆是否可以申請?

行政複議打架鬥毆是否可以申請

一、行政複議打架鬥毆是否可以申請?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果當事人對處罰不認可的,可以向作出該行政拘留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如果是區分局作出的決定,就向市局申請複議。時間自收到行政拘留決定通知書的一個月

內。

二、打架鬥毆的法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般是可以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拘留通知書的一個月之內提出申請,不過這是對一般打架鬥毆的規定。如果因為打架鬥毆導致受害者輕傷以上的話,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了,構成故意傷害罪自然就不存在行政複議了,因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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