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看懂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 - 避免被違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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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看懂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避免被違法拆除

我國的城市的舊城區和鄉村地區,存在着的大量的違法建築,這些建築物有的屬於佔用着公共空間,不僅給附近的居民出行帶來不便,也為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了隱患,而有的雖然沒有佔用公共空間,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卻是在建造時沒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建築物,在建造時的性質就屬於臨時建築,比如工地上的員工宿舍,這種臨時建築一旦超過相應的期限,也就變成了違法建築,相信大家沒在現實中見過,至少也在新聞上見過違法建築拆除的場面,數台挖掘機同時作業,周圍都拉起警戒線,任憑當事人如何做,都不能阻止執法人員,那麼這種拆除行為合法嗎?有的地方是鄉政府組織實施,有的地方是街道辦組織實施,還有的地方是城管組織實施,甚至還有身份不明的社會人士參與,到底誰有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權呢?下面小編來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般來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認定建築的合法性的權力屬於規劃部門,也就是各地的規劃局,現如今很多地方國土和規劃合併,變成了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那麼認定違建的權力原則上屬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但在一些地方,當地地方性法規將執法權統一交給城管執法局,這樣一來,城管就有了拆除違建的執法權,但前提仍然是需要經過規劃部門的認定才可以。

認定違法建築後,在正式實施拆除行為之前,還要必須先公告,這是對於不動產的特殊規定,然後再有城市管理執法局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書上要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做出責令拆除的法律依據,最重要的是,要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如果經過申辯,相關部門仍然認為涉案房屋必須拆除,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行政相對人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執法部門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法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這就意味着即使行政相對人不在規定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力,相關部門也不能立即執行,否則就屬於違法強拆。

不同於徵收合法房屋的強拆,必須要由法院出具強制執行命令,委託政府執行,對於拆除違法建築,政府執法部門在向行政相對人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後,可以直接執行因為根據最高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此種情形下的違法建築由行政機關負責拆除,法院不受理此類非訴執行申請。如果您的房屋存在上述情況,可以向專業律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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