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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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性質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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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程序

首先,規劃部門依法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後,應當在通知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規劃部門發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並送達當事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發佈之日起7日後,可以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如果當事人對城市規劃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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