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拆遷協議 - 被拆遷人可以安心的簽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在拆遷中,對於被拆遷户來説,拆遷補償是最為重要的。

什麼樣的拆遷協議,被拆遷人可以安心的簽字

因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環節是至為關鍵的環節。

而在現實的拆遷實踐中,拆遷補償款普遍偏低,補償款既達不到市場的平均價水平,也達不到能支撐被拆遷人重新開始生活的基本物質基礎,這是為什麼呢?

拆遷補償款偏低有很大一部分的直接原因在於補償協議的簽訂上。

籤協議,也是個“技術活”。

什麼文件該籤,什麼時候籤,如何籤等,都是需要考究的。

如果補償協議沒有簽訂好,很可能就會讓拆遷補償款大打折扣。

可是要怎麼簽訂好拆遷補償協議,這是很多被拆遷人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下面由在明律師來告訴你,這樣的拆遷補償協議,你可以簽字。

一、合格的簽訂主體

拆遷補償協議相當於一個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雙方地位平等、雙方合意的基礎之上。

也就是説,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首先要求拆遷方以平等的姿態與被拆遷方來談補償相關事宜。

但拆遷方畢竟是行政機構,雖然理論上要求地位平等,落實到實際中也不免會讓被拆遷人有壓力感。

在現實的拆遷中,也確實有很多利用職權向被拆遷人施壓的現象出現。

所以,為了保障被拆遷人利益,對於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法律上是有嚴格限定的。

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由該兩條規定可知:被拆遷户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部門。

這裏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是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

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在明律師提醒:徵收補償協議涉及被拆遷人的重大利益。

因此,對於與協議有關的事項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但在實踐中,常出現的現象是村委會或者街道辦的相關人員會拿着補償協議讓被拆遷人簽訂。

此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了,一個不合格的主體來找你簽訂補償協議,很大程度上説明了協議裏的內容有問題,甚至該協議很可能涉嫌無效的情形。

二、補償協議應是雙方的合意

如上文所説,補償協議類似合同,應建立在雙方自願、合意基礎上。

雖然拆遷不是所有被拆遷人都願意的事情,但卻是不可逆的趨勢。

所以,補償協議必須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了。

這裏的合意,應包括拆遷補償方式,拆遷具體補償標準等。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條例裏明確了貨幣補償、置換補償的內容。

即:貨幣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於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置換補償確保不能降低被拆遷户的原有生活水平等。

而所謂合意,就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通過和平、合法的談判方式來對上述內容進行協商和對等的條件交換。

但在實踐中,會有拆遷方利用暴力、威脅、恐嚇甚至逼遷等方式來強迫被拆遷人簽字。

如:斷水斷電讓被拆遷人簽字;如果有親屬在政府機關任職,利用職位調動來逼迫被拆遷人簽字;還有利用社會閒散人員對被拆遷人進行暴力人身攻擊來威逼被拆遷人簽字……種種手段,嚴重違背了被拆遷人籤補償協議的合意協商的本質。

在明律師提醒:合意一定是被拆遷户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在一個合理界限範圍內)滿意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

所以,如若有證據證明被拆遷人是在權利震懾的情況下籤訂的,該補償協議是可以被撤銷甚至歸於無效的。

被拆遷人一定要把握好“合意”的限度,有效維護權益。

三、協議內容必須涉及拆遷補償的支付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在明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發現:拆遷方通常是擬定格式條款協議讓被拆遷人簽字。

所謂格式條款,就是拆遷方事先製作好了協議書,一式數份,讓各個被拆遷人簽字。

可想而知,這樣的格式條款協議很大程度上是有利於拆遷方的,雖然這並不合法。

而在這樣的格式條款協議內容中,基本上沒有對補償的支付方式即相關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這對於被拆遷人來説是很不利的。

因為一旦後期出了問題,被拆遷人就沒有一個可依據的法律合同去找相關責任人,其損失也就很難彌補了。

所以,如果在拆遷方給的格式條款協議裏沒有相關違約責任承擔內容的約定,被拆遷人切不可簽字。

如果可以,被拆遷人可在律師的幫助下,另擬定補償協議內容,最大限度保障權益。

也因此,類似於“空白協議”、“空頭許諾”切不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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