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程中如何應對房屋評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拆遷過程中如何應對房屋評估?

導語: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項建設工程正如火如荼的進行着,由之而來的便是與普通百姓息息相關的拆遷。拆遷中,大家最關心的就是能拿到多少補償金,而補償金的多少則與房屋評估結果息息相關。那麼,房屋評估過程中有哪些應當注意的事項呢?如果遇到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房屋評估該怎麼辦呢?

一、 注意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

房屋評估的第一步就是確定評估機構。對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對於評估機構的選擇,應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只有經過協商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使用多數決定、抽籤搖號等方式。對於未經協商就直接採用其他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由此做出的評估報告是存在程序瑕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 注意評估應考慮的因素

房屋評估應該考慮哪些因素,對最後的評估結果有很重要的影響,這直接決定了被徵收人能拿到多少補償金。對於這一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評估中被拆遷人應重點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察評估結果是否合理:

1.房屋區位。房屋所處位置、地段,對房屋價格有絕對性的影響,因此被徵收人要注意評估結果中對於房屋區位的認定是否合理、準確。

2.房屋用途。被徵收的房屋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是屬於營業性用房還是非營業性用房,這些內容對評估結果也有很大的影響。房屋用途一般是按照產權證所登記的內容確定,如果登記內容與實際用途不符的,記得要及時的與房屋評估機構協商,以免利益受損。

3.建築面積及佔地面積。被徵收人要注意評估所認定的建築面積及佔地面積等內容與產權證等登記內容是否相符。當然,如果產權證的登記內容有誤的,要注意及時與評估機構溝通

4.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對房產價值有重要影響,被徵收人要仔細核對評估結果,以免評估機構評估時忽略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三、 對評估結果不服的救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對於評估結果不服的,首先應當在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於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複核結果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最後,對於該結果仍有異議的,則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四、 遇到評估結果不公時,儘快尋求拆遷律師的幫助

拆遷過程中,面對評估不公或房屋評估結果與房屋實際價值相差較大時,被徵收人不能坐以待斃,應當迅速反應,儘快尋求律師幫助。

因為被徵收人缺乏相關經驗,不能抓住問題所在,很容易在不重要的地方耗費精力、耽誤寶貴的維權時機。而有了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則能迅速抓住問題所在,通過與徵收方的博弈,達到最佳的維權效果,爭取到更多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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