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強拆後的房屋怎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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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強拆後的房屋怎麼評估

對於強拆後的房屋怎麼評估

房屋被強拆後的評估程序是按照機構的估值來認定的,在房屋徵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於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徵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於依法徵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

此時,對強拆過程中“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徵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二、強拆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司法實踐中,對於房屋的拆遷補償費是需要拆遷機構與被拆遷户之間在拆遷之前訂立相應的拆遷協議中明確約定的,並且如果是拆遷機構在拆遷之前沒有對被拆遷户進行補償的,不能進行強制拆遷,除非是人民法院判決強制拆遷或者是行政機關決定強制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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