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評估結果就做拆遷補償決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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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評估結果對於被拆遷人能拿到多少補償金至關重要。正因如此,法律上也賦予了被拆遷人對於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申請複核的權力。

不給評估結果就做拆遷補償決定合法嗎

但是現實中,許多拆遷方出於種種目的,想出各種辦法阻撓被拆遷人行使這一權利,或者乾脆就不將房屋評估結果送達當事人。被拆遷人連房屋評估結果出來了都不知道,更遑論提出異議了。那麼,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呢?下面讓我們用一個案例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案情介紹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發佈了《雨山區人民政府徵收決定》及《採石古鎮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公告》,艾先生家的房屋便位於該徵收範圍之內。在經過了選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實地考察等程序之後,本該收到房屋徵收評估結果的艾先生一家卻直接收到了一份《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原來,2012年12月12日的時候,評估機構便做出了艾先生家房屋的評估報告。按照程序,拆遷方本應當及時將該評估結果送達艾先生。可是出於種種原因,2013年1月16日,雨山區人民政府卻在未送達房屋評估結果的情況下直接做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艾先生一家認為雨山區人民政府在做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其送達房屋評估結果,剝奪了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案例説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由上述條文可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指出了被拆遷人對於評估結果有提出異議、申請複核的權利。

試問,如果被拆遷人連評估結果的內容、甚至連評估結果已經做出都不知道,那又該如何保障其申請複核的權利呢?因此拆遷方不向被拆遷人送達評估結果就做補償決定,當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此也有更為細緻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第十七條第一款:“分户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户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由上述條文可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首先明確指出了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最終的分户評估報告還需向被拆遷人轉交。同時,對於評估結果不滿,被拆遷人還有權提起復核評估申請。

回到我們開頭的案例,艾先生一家沒有收到拆遷方送達的評估結果,拆遷方此種行為不僅違反法律對於房屋徵收評估程序的規定,也嚴重侵犯了艾先生一家的知情權和異議權。

判決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評估機構對艾先生一家的房屋作出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後,未將該報告內容及時送達原告並公告,致使原告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複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權利喪失,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雨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本案通過嚴格的程序審查,在評估報告是否送達這一細節上,彰顯了司法對被拆遷人獲得公平補償權的全方位保護。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徵收人申請複評和申請鑑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遇到這樣的狀況,記得要及時諮詢律師,瞭解學習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對拆遷方的違規行為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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