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屋的補償由評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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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的,必須要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安置,但此時該如何來計算這個被拆遷方面的補償數額呢,實踐中可以通過價值評估來確定。接下來,愛土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評估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內容。

被拆遷房屋的補償由評估決定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區人民政府發佈雨城徵[2012]2號《雨山區人民政府徵收決定》及《採石古鎮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公告》。艾正雲、沙德芳名下的馬鞍山市雨山區採石九華街22號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其房產證證載房屋建築面積774.59平方米;房屋產別:私產;設計用途:商業。土地證記載使用權面積1185.9平方米;地類(用途):綜合;使用權類型:出讓。

2012年12月,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司法工作人員全程見證和監督下,抽籤確定雨山區採石九華街22號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提交了對艾正雲、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場價值估價報告。

2013年1月16日,雨山區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艾正雲、沙德芳作出雨政徵補[2013]2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艾正雲、沙德芳認為,被告作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原告送達房屋評估結果,剝奪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分户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户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結果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雨山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採石九華街22號作出的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後,未將該報告內容及時送達艾正雲、沙德芳並公告,致使艾正雲、沙德芳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複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權利喪失,屬於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雨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徵補〔2013〕2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通過嚴格的程序審查,在評估報告是否送達這一細節上,彰顯了司法對被徵收人獲得公平補償權的全方位保護。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徵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鑑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本案判決敏鋭地把握住了程序問題與實體權益保障的重要關聯性,果斷撤銷了補償決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四)愛土説法

從本案我們可以看出,在徵地拆遷活動中,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評估確定,而房屋價值的評估有一套嚴格的法定程序,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流程進行評估、公示、送達等。而整個過程中,被拆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選擇評估單位,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鑑定等權利。

但從我們長期辦理徵地拆遷案件的實踐來看,很多當事人在面對政府咄咄逼人的態勢時,往往不知所措,錯失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因此,當事人在遇到被徵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

不管是進行土地拆遷還是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一定要合理,及時,否則的話拆遷就是違法的。而實踐中,如果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數額呢?可以根據對價值評估來確定。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讓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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