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作出這4種侵害村民權益的行為 - 你該如何救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現階段在各地集體土地徵收拆遷過程中,村委會作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存在多種超越權限侵害村民利益的常見行為,比如:

村民委員會作出這4種侵害村民權益的行為,你該如何救濟?

1.村委會自行違法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實施;

2.違法認定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户口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不享有補償利益;

3.違法認定村民的房屋是違法建築並實施強拆行為;

4.違法將村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並進行轉讓等等。

那麼,面對村民委員會作出的這些行為,老百姓該如何救濟呢?

問題一:村民委員會是否有權進行上述認定?

其一,村委會無權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顯然,村委會並非法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擬訂部門,也不是批准部門,更不是具體組織實施的部門。

所以,但凡村委會對涉及徵收事項的補償安置問題作出本區域內的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實施,必然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違法行為。

其二,村委會無權認定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户口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不享有補償利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可見,農村外嫁女及其子女,户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徵地補償費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時依法享有與男子、本村村民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因此,村委會當然無權擅自決定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不予補償,這種行為嚴重侵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其三,村委會無權認定村民房屋為違法建築並進行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顯然,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並沒有上述權力對村民建築的合法與否進行認定,也無權實施拆除行為。

其四,村委會無權違法將村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並進行轉讓從事非農建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根據上述規定,村民取得合法的農村土地使用權之後,村委會無權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權,更無權擅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用於非農建設。

問題二:如何應對村委會上述侵害村民利益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作出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涉及村民權利事項,與我國的法律和政策等相違悖,為此,法律規定了村民可以進行救濟的兩條途徑

第一,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侵害行為,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村委會改正。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這兩條途徑均是村民獲得救濟的法定渠道。

而如果村民在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後,鄉、鎮政府沒有行使職權,責令村委會改正,那麼受侵害的村民亦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以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此外,農村村民還要學會從徵收項目啟動的依據着手審查,通過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程序性權利的行使來令村委會的有關違法行為暴露出來,為自己的依法維權提供更多助力。

房屋遭強拆,人被打傷打死,誰該為徵收紛爭買單?不看不知道!這8大部門居然都有權查處違法建築?【國家賠償】掌握這5個維權技巧,徵收行政賠償數額提升有希望!【房屋拆遷補償】無證建築為何總也拿不到補償?這些規矩竟是徵收方內定好的!你的“違建”究竟命運如何?這條法律竟透露出眾多密碼……你的房屋究竟是不是違建?定時炸彈竟然是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