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被“坑”了 - 徵地補償應該這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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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坑”了,徵地補償應該這樣算!

徵地拆遷,有的人會因為徵地拆遷補償而使生活富裕起來,但大部分被徵地農民卻會因徵地拆遷失屋失地,補償款被村委會剋扣、截留,甚至不發,農民權益遭到巨大損害。

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徵地的農民朋友應該知道關於徵地補償的這些情況:

一、部分補償款要直接發放到被徵地農民手上

根據法律規定,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應該有相應的徵地補償款項。

通常,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這裏面,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要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只有土地補償費是經由村集體分配的。

而就算是村集體要分配土地補助費,這部分費用也必須分配在村集體的公共利益上。

比如修建學校、修建公共設施等。

但根據在明律師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發現,在實踐中,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開、賬務處理不規範甚至貪污、挪用、揮霍等問題。

而一旦出現這些問題,相應的支付到農户手上的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便會縮減,由此而引發了不少糾紛。

二、土地補償費應該怎麼分

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

也就是村集體擁有對土地補償費的處分權利。

為了限制村集體的濫權,對該徵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規定在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也就是説:對於土地補償費怎麼分,農民確權土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剩餘的補償費由村民開會決定。

三、土地補償費還能分給農民嗎?

其實,實踐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佔比最大的還是土地補償費。

也就是説,除開土地補償費,農民能拿到手的安置補助和青苗補助還是很少的。

那農民能拿到土地補助費嗎?

法律有規定: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

這是説如果村集體要開辦有利於村民的公益設施,這部分資金可以從土地補償費裏抽取。

如果沒有村集體公益建設的需要,土地補償款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但分配原則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裏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四、徵地補償款想多拿點有“辦法”嗎?

在明律師告訴您:所謂的“辦法”,其實是利用青苗補償費的計算方法。

青苗補償費的計算跟土地的產值和地上附屬物有直接關係。

也就是説,你在地裏投資建設的附屬物越昂貴、每年產出的經濟效益越高,徵地時的補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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