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 - 拆遷有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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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拆遷有補償了

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 拆遷有補償了

第一,《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蓋的房子

眾所周知,我國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準則,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沒有房產證,也歸於合法修建,如果拆遷方不供給補償,絕對是在忽悠你。

第二,《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鄉村,我們建造房子都要請求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無證自建房,就算現在看來違規,但也是歸於合法修建。

2019年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拆遷有補償了

第三,審批手續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權之外,建房許可證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鄉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續都不完好,但是依據相關規定就算農民沒有得到全部的批閲手續,也不能作為違建房子進行撤除,而且還有機會補辦批閲手續。

第四,因政府招商引資導致建房手續不全的

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對於企業入駐一般都有優待政策,這也是導致有些企業建房手續不全的原因,但這一種就算拆遷,也不會隨便被認為是違章修建。

二、《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在建房屋的時候一定要辦理相關手續,一定不要違法建築,否則在遇到拆遷的時候就沒有相關的補償,如果房屋是符合上訴房屋描述的,是可以獲得補償,如果沒有補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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