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 - 徵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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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徵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徵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1.徵地批准文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進行審批,審批後作出征地批准文件。這是必須具有的審批文件,沒有的徵地不合法。(注:該徵地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兩年)

2.一書四方案

“一書四方案”是指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材料編寫,並逐級上報至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審批。一書四方案是進行徵地審批的前置文件。

3.用地項目的立項、規劃、選址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地單位進行項目建設,需要先由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審批,由有關部門進行規劃許可及制定規劃紅線圖,大的項目還需要具有選址意見書。

4.徵地公告文件

上文説到徵地需要進行審批,需要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徵地批文,但不是具有徵地批文徵地就合法了,該徵地批文需要進行公告,沒有依法進行徵地公告的徵地批文對被徵收人不產生法律效力,超過兩年期限的徵地批文已經失效,進行徵地公告也不合法。

二、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應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徵收補償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徵收目的;

2.徵收範圍;

3.徵收補償方式;

4.搬遷過渡方式及期限;

5.補助及獎勵費標準;

6.徵收補償資金;

7徵收實施步驟;

8.徵收實施單位;

9.簽約期限;

10.其他事項。

如果徵收方沒有將徵收補償方案依法進行公告,也未徵求公眾意見,被徵收人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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