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賠償明細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員工後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簽或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具體規定為: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依據上述規定,可要求單位按國家規定補交社會保險、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廠搬遷賠償明細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