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佔有權是土地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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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佔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兩者的性質不同,概念不同。

土地佔有權是土地所有權嗎?

1、土地佔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土地使用權是指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法律,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

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也就是説,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綜上所述,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一般對於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佔有權兩種不同的概念,存在明顯的區別和不同,國家或者集體可以通過出讓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交給私人經營,但是土地佔有權不受到時間限制,也不得私有化經營或者轉讓,土地是受國家保護的,我們對土地進行交易時仍需要經過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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